依「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自國外引進外國人(含畢業僑外生),或自境內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之外國人,須符合相關語文能力及技術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項即可:
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之口語或聽力「基礎級A2」以上,或英語口語或聽力能力達**「基礎級A2」以上**之語言能力檢定。
取得國內外大專校院學士以上學位,且所持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包括英語。
申請日前3年內曾來臺於旅宿服務業實習6個月以上,並經實習單位認可。
📌 注意:
若以「英語檢定證明」、「護照」或「來臺實習證明」作為語文能力資格,應於聘僱日起3年內通過華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之語言能力檢定。
雇主於境內聘僱之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者,須接受80小時以上訓練課程。
課程內容除相關規定之訓練外,並得包含由雇主辦理之:
觀光相關專門知識
旅宿相關專門知識
相關技術訓練課程
完成訓練後,應取得相關課程證明。
📌 提醒:
實際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仍應依主管機關最新法規及規定辦理。